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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2015-06-26 15:44  

哈人社发〔2012155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46号令)、《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76号令)、《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结合我市2012年度惠民项目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作相应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疗保险统筹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

(二)提高特殊疾病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待遇支付标准

将特殊疾病门诊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相关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检查化验、服务设施等项目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附表1);同时将特殊疾病门诊恶性肿瘤化疗、免疫治疗统筹金支付比例在原支付标准基础上提高至90%

(三)扩大特殊疾病门诊尿毒症透析治疗统筹金支付范围

1、将腹膜透析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肝素帽)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统筹金支付比例为90%

2、将血液透析滤过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统筹金支付范围,统筹金支付比例为80%

(四)提高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疾病统筹金支付比例

职工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疾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金支付比例提高至90%

(五)提高特殊疾病门诊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待遇支付标准

特殊疾病门诊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待遇在原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万元,即:术后2年以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9万元;术后2年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7万元;同时将部分相关检查化验项目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附表2),统筹金支付比例为90%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居民(成人居民和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1万元(含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和普通门诊医疗费)。

(二)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80%

(三)降低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降低至20%

(四)提高特殊疾病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待遇支付标准

将特殊疾病门诊恶性肿瘤化疗和免疫治疗部分相关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检查化验、服务设施等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将特殊疾病门诊恶性肿瘤化疗、免疫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五)提高特殊疾病门诊尿毒症透析治疗待遇支付标准

1、将腹膜透析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肝素帽)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将特殊疾病门诊透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支付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2、将血液透析滤过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成人居民三级医院支付50%、二级医院支付55%,学生儿童支付70%

(六)提高特殊疾病门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待遇支付标准

特殊疾病门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支付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并提高待遇支付标准,即:术后2年以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成人居民提高至4.5万元、学生儿童提高至6.3万元;术后2年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成人居民提高至3.5万元、学生儿童提高至4.9万元;同时将部分相关检查化验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七)提高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疾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居民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疾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85%

按二档135元缴费的参保居民,待遇支付标准按前款支付标准的70%执行。

三、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

本通知自2012615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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